(2015)尖民仲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与山西亿诚达贸易有限公司、赵丽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山西亿诚达贸易有限公司,赵丽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仲保字第1-1号申请人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文化街58号文苑大厦2-12-1。法定代表人刘真强,主任。被申请人山西亿诚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解放北路259号。法定代表人赵丽蓉,总经理。被申请人赵丽蓉,女,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68号3单元3号。本院于二O一五年三月二日作出(2015)尖民仲保字第1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申请人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亿诚达贸易有限公司、赵丽蓉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6896.51元的冻结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亿诚达贸易有限公司、赵丽蓉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6896.51元的冻结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王志斌所有的位于太原市老军营西巷3号12幢10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房权证并字第XX**号)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王娟海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元的冻结。审判长 高 彦审判员 康永红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兆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