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民终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徐强华与敬天信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强华,敬天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民终字第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强华,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敬天信,男,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徐强华因与被上诉人敬天信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4)攀东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强华又以其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强华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强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徐强华负担,本院准予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玉代理审判员 王 前代理审判员 熊 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倪林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