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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兵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41-1号。法定代表人徐启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睿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兵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兵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兵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向静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