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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916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福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