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郝旭晶、郭化磊与吉林市瑞隆米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化磊,郝旭晶,吉林市瑞隆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44号(2015)龙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郭化磊,男,1961年11月2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郝旭晶,女,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瑞隆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何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化磊、郝旭晶诉被告吉林市瑞隆米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化磊、郝旭晶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化磊、郝旭晶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果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祖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