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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郭某某,女,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被告冯某某,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7日以与被告冯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改艳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