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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自华与史国华、张明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华,史国华,张明花,吴东东,赵洪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97号原告:王自华。被告:史国华。被告:张明花。被告:吴东东。被告:赵洪艳。原告王自华与被告史国华、张明花、吴东东、赵洪艳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为保证将来法院判决顺利执行,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原告王自华于2015年4月7日向法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史国华、张明花、吴东东、赵洪艳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50000元定期存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自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史国华、张明花、吴东东、赵洪艳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王自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