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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与张民政、张天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张民政,张天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323号原告: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址:安平县鹤煌西道289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石曹,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民政。被告:张天德。原告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民政、张天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民政欠原告货款7.3万元。于2015年4月8日给付原告3万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剩余货款4.3万元。二、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097元由原告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