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与张民政、张天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张民政,张天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323号原告: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址:安平县鹤煌西道289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石曹,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民政。被告:张天德。原告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民政、张天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民政欠原告货款7.3万元。于2015年4月8日给付原告3万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剩余货款4.3万元。二、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097元由原告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