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卢衍洋与三捷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衍洋,三捷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936号原告卢衍洋,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三捷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路1号7-8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张延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衍洋与被告三捷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审查,被告三捷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温登贵、叶佩琪、山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台湾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司法改革联系点法院申报司法改革项目的通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由海沧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市涉台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批复》【闽高法(2012)16号】及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员 郑梓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江林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二、集中管辖的涉台案件指厦门市享有管辖权且具有以下因素的民商事案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台湾地区;3、诉讼标的物在台湾地区;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注册地或营业地在大陆的台湾同胞投资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