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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民初字第4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厦门力派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江门市汇兴纸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力派机械有限公司,广东省江门市汇兴纸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初字第4046-1号原告厦门力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子文。委托代理人黄平旺、钟小庆,福建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江门市汇兴纸品厂。法定代表人李仲玲。委托代理人高志祥、赵艳玲,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力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江门市汇兴纸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力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省江门市汇兴纸品厂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力派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力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厦门力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徐丽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苏秋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