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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黄振普等与邵连彬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普,芦秀芬,兰瑞香,黄子晨,黄晨希,邵连彬,李健,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265号原告:黄振普,男,195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官道李镇圭家庄村人,农民。原告:芦秀芬,女,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官道李镇圭家庄村人,农民。原告:兰瑞香,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官道李镇圭家庄村人,农民。原告:黄子晨,女,200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籍贯同上。法定代理人:兰瑞香,基本情况同上。原告:黄晨希,女,201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籍贯同上。法定代理人:兰瑞香,基本情况同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铁壮,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官道李镇圭家庄村420号。五原告委托代理人:于九江,衡水市正元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邵连彬,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小寨乡北方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武俊羽,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健,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宋村西区24号。被告: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春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辉,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普、芦秀芬、兰瑞香、黄子晨、黄晨希与被告邵连彬、李健、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普、芦秀芬、兰瑞香、黄子晨、黄晨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3元减半收取1282元,被告李健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仁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晓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