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虞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姚亚明与钱志豪、钱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亚明,钱志豪,钱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姚亚明。委托代理人张桂好,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家龙。被告钱志豪。被告钱晓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亚明诉被告钱志豪、钱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5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05元,由原告姚亚明负担。审判员  毛建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陶振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