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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阿丽诉王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阿丽,王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84号原告:刘阿丽,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涡阳县花沟镇王大行政村王大自然村213号,身份证号码341223198601064386。被告:王凯,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涡阳县花沟镇王大行政村王大自然村213号,身份证号码341621198608074316。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阿丽诉被告王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阿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阿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兰 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景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