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永顺停车场设施有限公司与汕尾市帝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永顺停车场设施有限公司,汕尾市帝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东莞市永顺停车场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主山乌石岗工业区大岭脚路104号。法定代表人顾永生。委托代理人罗玉兴,系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尾市帝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碧桂园凤凰商业楼第110号。法定代表人余俊贤。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审理查明,被告将位于324国道汕尾市范围内小漠至陆丰段的公路指示牌工程给原告承包,双方于2013年11月29日签订了《工程合同书》,约定了工程项目、工程时间、工程用料、工程质量与技术要求、工程费用及付款方法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并于2014年2月完工,被告先后分三次付给原告人民币(下同)184200元(于2013年12月9日付124200元、2014年9月1日付50000元、2014年1月8日付10000元系以预付款形式支付由刘付伟雄经手的),2014年6月12日双方对工程数量和工程价款415000元进行签名盖章确认。因被告以原告施工未按国际的技术要求对指示牌底座螺丝涂防锈漆为由,拒付尚欠工程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240800元及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告东莞市永顺停车场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尾市帝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同意结欠工程款数额为200000元,由被告于2015年4月24日前一次性付还原告,款由被告直接汇入原告账户(户名:东莞市永顺停车场设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鸿福支行,账号:10×××01)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2元,减半收��2456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革明审 判 员 王健茹人民陪审员 罗慈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海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