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裁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孙照泽与齐河天泰塑木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照泽,齐河天泰塑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裁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孙照泽,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天泰塑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成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照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河天泰塑木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孟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