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阎民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郭俊飞与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飞,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阎民初字第00772号原告郭俊飞,男。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展路6号旺园小区H座81101号。法定代表人许宏礼,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权新辉,男。本院在审理郭俊飞与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俊飞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俊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郭俊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