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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徐宏芳与周国均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国均,徐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均,无锡市泰丰实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宏芳,在无锡市海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上诉人周国均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审 判 员  林中辉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蒋 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