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徐宏芳与周国均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国均,徐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均,无锡市泰丰实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宏芳,在无锡市海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上诉人周国均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审 判 员 林中辉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蒋 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