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1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冯艳红与章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艳红,章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1463-1号原告冯艳红,女,汉族,196年6月13日出生。被告章淑英,女,蒙古族,1975年2月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冯艳红诉被告章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艳红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章淑英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克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艳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章淑英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克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世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