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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建新与刘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新,刘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新。被执行人刘琪。申请执行人李建新与被执行人刘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5)武执字第1133号。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1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