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顾权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权,李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306号申请人顾权男。被执行人李双双。原告顾权男与被告李双双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李双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顾权男借款10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李双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李双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顾权男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6200元,申请执行费1493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李双双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李双双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顾权男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双双发出执行通知,敦促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双双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吴江区的各大金融机构及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双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情况,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很久不住在村上,被执行人没有宅基地使用权也没有补助之类。2015年3月18日,申请人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并附协议复印件。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申请书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申请法院予以程序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韩长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