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法民执字第0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玉兰执行裁定书 (扣划 )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奎,李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00007—2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奎,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玉兰,女,1964年1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做出的(2014)泌民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玉兰拒不按照(2014)泌民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李玉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玉兰存款(详见协助扣划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生代理审判员 陈有辉代理审判员 邱永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书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