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民一终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宪军与徐继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宪军,徐继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宪军,男,1976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继才,男,1973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杨胜,池州市贵池区江口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胡宪军因与被上诉人徐继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宪军、被上诉人徐继才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9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池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大明审判员 余 玮审判员 杨似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