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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一终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宪军与徐继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宪军,徐继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宪军,男,1976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继才,男,1973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杨胜,池州市贵池区江口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胡宪军因与被上诉人徐继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宪军、被上诉人徐继才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9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池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大明审判员  余 玮审判员  杨似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