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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胡波与庞秀丽、胡士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波,庞秀丽,胡士军,胡士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胡波。被执行人庞秀丽��被执行人胡士军。被执行人胡士珍。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胡波与被执行人庞秀丽、胡士军、胡士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向胡士珍送达,该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新民初字第0149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苏士军执行员  乔爱民执行员  苏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