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执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星翰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星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2026号罪犯陈星翰,曾用名陈豪,男,199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沿江村*组**号,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翠屏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星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该犯于2013年11月29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成少刑执字第7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8月2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审理查明,罪犯陈星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0分。另查明,罪犯陈星翰被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星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星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止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人员陪审员于春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