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022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被告侯某某,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原告刘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刘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小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亚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