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庞龙与王明照土地承包合同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庞春,王明照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庞春,现住肇东市南八道街。委托代理人张超,黑龙江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明照,现住肇东市。再审申请人庞春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庞春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王明照与案外人李相国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被申请人王明照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被申请人王明照未答辩。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庞春在承包期间只有耕种经营的权利,没有再流转权利,但申请人庞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王明照同意又将其承包土地转包他人耕种,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故申请人庞春的申请证据不充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庞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王 鹤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