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执复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代军等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执复字第00020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法定代表人陈波松,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代军。申请复议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际洲公司)不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宁中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鄂咸宁中法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经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2014)鄂咸宁中法执字第30号执行通知书确定的给付数额是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一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计算而来。江西际洲公司提出认可的部分款项应开具相应税务发票问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所作的二审判决书中已明确表述:“至于税务发票以及税款的缴纳,由税务机关处理,江西际洲公司以此对抗代军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江西际洲公司异议理由均不成立,该院遂作出(2015)鄂咸宁中法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驳回江西际洲公司的异议。申请复议人江西际洲公司称,双方签订的《内部劳务承包合同》第十一条明确代军必须提供税务发票,提供税务发票是代军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没有合同约定,开具税务发票也是代军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2015)鄂咸宁中法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认定异议请求不成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显失公平。请求撤销该裁定。申请执行人代军答辩称,有关税收发票及工程资料的合同,因合同无效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江西际洲公司以此对抗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鄂民一终字0001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江西际洲公司应退还代军履约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二、代军施工完成的工程造价为8711446.22元,扣减江西际洲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4608598.7元及质保金435572.31元,江西际洲公司应付代军工程款3667275.21元及利息。咸宁中院以(2014)鄂咸宁中法执字第30号案件立案。咸宁中院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公司送达(2014)鄂咸宁中法执字第30号执行通知书,明确要求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军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3967275.21元,利息460504.39元及负担申请执行费42070元、案件受理费40434元、诉讼保全费2000元、鉴定费20000元。2014年12月14日,咸宁中院根据(2014)鄂咸宁中法执字第30-1号执行裁定,划拨江西际洲公司的银行存款4532283元。江西际洲公司对咸宁中院(2014)鄂咸宁中法执字第30号执行通知书不服,向咸宁中院提出执行异议。2015年1月22日,咸宁中院作出的(2015)鄂咸宁中法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江西际洲公司的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执行通知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作出的行为。本案中,咸宁中院依据本院(2014)鄂民一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向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公司发送执行通知,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申请复议人提出开具税收发票的问题应属税法调整的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本院(2014)鄂民一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并未确定以申请执行人代军出具税收发票为江西际洲公司向其履行付款义务的前提,且明确税务发票以及税款的缴纳,由税务机关处理。故江西际洲公司以申请执行人代军未出具税收发票作为不履行相应付款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江西际洲公司应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时向申请执行人代军付款。综上,江西际洲公司申请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 顺审 判 员 万哲嶙代理审判员 曾瑞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敏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