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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韩玉升与庆云县东辛店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升,庆云县东辛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47号原告韩玉升,男,195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庆云县东辛店镇人民政府原告韩玉升诉被告庆云县东辛店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玉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永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