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北执民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郑璐与金朝晖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璐,金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郑璐,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金朝晖,住宁波市江北区(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璐与被执行人金朝晖[(2013)甬北商初字第636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120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