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吴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仙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现拘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燕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1日23时12分许,被告人吴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鲤城街道胜利南路路段碰撞路中隔离护栏,造成被告人吴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查获时被告人吴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208.52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吴某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家属已代为预缴罚金2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莆公交认字(2015)第1501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送达回证、投案证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1)弋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本院罚金发票,鉴定意见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2015)鉴字第01020、01021号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闽恒司鉴(2015)毒检字第0057号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以及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血样酒精含量达208.52毫克/100毫升,其行为侵犯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亦达到200mg/100ml以上,又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具有前科情节,分别具有法定及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可予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执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二○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蔡雅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仙娇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侯,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