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行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泰兴市神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神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行初字第0012号原告泰兴市神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国庆西路27号。法定代表人,郭根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卫国,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曾涛路7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国,局长。原告泰兴市神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被告对庆云宾馆大厦门房名称进行变更登记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兴市神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泰兴市神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神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兴市神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书审 判 员 钱祝兰人民陪审员 施菁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