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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微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柏英)。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乙以张某丙(身份证号码:××)的名义在田陈煤矿办理职工退休手续。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某乙以张柏英(身份证号码:××)名义办理的职工退休金70000元或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