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微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柏英)。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乙以张某丙(身份证号码:××)的名义在田陈煤矿办理职工退休手续。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某乙以张柏英(身份证号码:××)名义办理的职工退休金70000元或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