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1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旅游开发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旅游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029-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旅游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旅游开发公司给付其案款546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旅游开发公司经营的某某旅游开发项目因资金未到位导致其无法运营,现已歇业。本院通过银行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但未获得存款信息。2014年10月27日本院通过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长安牌小型汽车(陕AF52**),现已被本院查封、扣押,并进入评估、拍卖阶段,因评估、拍卖尚需时间等待,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执字第010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