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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春发与南阳市卧龙区环境卫生管理站、南阳市宛城区春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发,南阳市卧龙区环境卫生管理站,南阳市宛城区春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张春发,男,生于1940年7月15日,汉族,住南阳市。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环境卫生管理站。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春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张春发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环境卫生管理站及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春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春发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我国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且被告也未提出反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发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夏喜军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