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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8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司会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会贞,张胜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8177号原告司会贞。委托代理人张广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胜中。原告司会贞诉被告张胜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16日被告将原告打伤。2013年4月28日,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万元,剩余10万元由被告出具欠条并在一个月内还清。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一个月内支付。但至今被告未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在起诉状中列写的被告张胜中信息(男,汉族,1961年7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街99号10层1013号。),经去公安部门查询,并无相关内容。原告亦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因此,不足以认定原告起诉具有明确被告,不符合立案受理的条件。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司会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占卿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素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魏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