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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86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6年6月1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万某某,男,生于1980年6月2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全仲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庭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