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作福与阚海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作福,阚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47号申请人:李作福,男,1959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阚海超,男,1989年10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申请执行人李作福与被执行人阚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乐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阚海超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李作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28895元,经本院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作福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荣 伟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福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