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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691号原告郭某,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陈某,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龚国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