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思春申请执行钱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春,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王思春,男,汉,生于1962年,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钱军,男,汉,生于1970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王思春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钱军名下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房屋的5%产权过户给王思春所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