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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思春申请执行钱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春,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王思春,男,汉,生于1962年,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钱军,男,汉,生于1970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王思春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钱军名下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房屋的5%产权过户给王思春所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