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6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丽与惠伟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惠伟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6158号原告刘丽。被告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与被告惠伟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另外,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濮汝平人民陪审员 张俊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