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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6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丽与惠伟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惠伟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6158号原告刘丽。被告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与被告惠伟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另外,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濮汝平人民陪审员  张俊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