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汪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百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邹利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