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伟、肖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肖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202-2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肖凯,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肖凯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支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凯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支行的存款43500元(账号:62×××5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合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柳正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