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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与韦敏识、白岸华、陕西拓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韦敏识,白岩华,陕西拓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38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负责人褚永刚,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韦敏识。被执行人白岩华。被执行人陕西拓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迪。被执行人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利。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与韦敏识、白岸华、陕西拓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新证执字第10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韦敏识、白岸华、陕西拓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执字第013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