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秦厚斌,谷城县石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陶某。原告叶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叶某提供的被告陶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陶某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陶某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海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卢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