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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红某与李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某,李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李红某,女,1990年11月4日生。被告李东某,男,1982年9月11日生。系李东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某与被告李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李红某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红某负担。审判员  任玉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蔺石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