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红某与李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某,李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李红某,女,1990年11月4日生。被告李东某,男,1982年9月11日生。系李东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某与被告李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李红某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红某负担。审判员 任玉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蔺石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