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辽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超群诉李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群,李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316号原告王超群,女,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委托代理人:王贵良,系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勇,男,1991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群诉被告李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超群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  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