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超群诉李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群,李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316号原告王超群,女,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委托代理人:王贵良,系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勇,男,1991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群诉被告李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超群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 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