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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丹东市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清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市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清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729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海。委托代理人陈宝太。被执行人杨清君。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09)东民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余款未能履行。后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000元及执行费1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东民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