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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4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魏长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长玉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158-2号原告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碧玲,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炳坤,男,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庄荣皇,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长玉,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柏家,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长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涉及到原、被告诉争的安溪县百宏·滨江花苑小区B幢116号、216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而被告魏长玉于2014年7月31日已就与原告诉争的房屋另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以(2014)安民初字第4530号立案受理。因本案的审理必须以(2014)安民初字第4530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事由消除后,再行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林山鸿审 判 员  沈聪明人民陪审员  林志炼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汉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