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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81年2月9日。被执行人:苏某某,女,生于1980年10月11日。苏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解生效后,权利人张某某依据(2015)陇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之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项25000元。并申请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延迟履行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苏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苏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苏某某自动履行了25000元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亚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