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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安华与陈安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华,陈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陈安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安富,农民。本院在执行陈安华与陈安富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安富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2)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2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百度“”